根据第23条规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条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需要特别处理管辖权的案件类型。其中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以及被监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