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而负面清单是指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这些规定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来确定是否有更优惠规定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