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用于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并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该条款还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以通过该机制申请协调解决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问题。此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附议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