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流程,包括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纠纷处理方式,如社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待遇标准核定等,强调了行政复议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角色,并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可以直接或通过复查申请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