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

质量检测报告直接关系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与否,律师当庭据理提出二十点质证意见

最近更新: 2025-04-18时长: 07:08
邓学平庭审实战还原
扫码下载蜻蜓app
听书/听小说/听故事
4.5亿用户的选择
节目简介

# 检验报告法律效力

# 鉴定报告证据属性

# 质证意见核心争议

# 伪劣产品罪认定依据

# 检验标准法定要求

# 抽样程序合规问题

# 检验结论专业性质疑

# 灭菌型口罩检验标准

# 送检样品来源争议

# 检验机构责任范围

本案中,律师针对三份八月份检验报告提出二十点质证意见,核心围绕检验报告法律效力与鉴定报告证据属性的区别展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涉及伪劣产品罪认定依据时,应出具鉴定报告而非检验报告,但本案仅提供检验报告,证据属性存在根本争议。
从检验程序合规问题分析,送检样品来源争议显著。检验报告未明确抽样单位、地点、日期及基数,商标与抽样单编号空缺,且未说明三百只样品的检测结论如何推及三百万只产品。律师指出,公安机关未按法定程序抽样,导致样品真实性存疑,检验机构责任范围未覆盖样品来源验证。
检验结论专业性质疑方面,报告未区分灭菌型口罩检验标准与非灭菌型标准,检验项目超出法定范围,且未注明检测方法(如单检或混检)。检验时间未达法定14天要求,存储条件缺失记录,进一步削弱结论可靠性。此外,检验报告批准人、审核人与检验人为同一批人员,与五月份合格报告对比存在矛盾,违反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综上,律师主张检验报告法律效力不足,检验标准执行存在技术性缺陷,程序违规及结论误导性共同导致其无法作为伪劣产品罪成立依据,需法庭审慎采信。

评论
还没有评论哦

该专辑其他节目

回到顶部
/
收听历史
清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