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债权人需根据债务人偿还资产的性质选择不同的核算方式。若债权人收到的是金融资产(如债券、股权等),应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直接入账,放弃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例如,原值为100万的应收账款计提15万坏账后,若收到公允价值80万的债券投资,差额5万需借记投资收益。
当债权人收到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时,需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倒挤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例如,应收账款公允价值为87万时,即使债务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仍以87万为基础确认固定资产价值,差额计入损益。这一规则体现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优先于非金融资产的原则。
债务重组中的中介费用需单独核算,不参与主交易的分录处理。核心逻辑在于区分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计量规则:金融资产以自身公允价值入账,非金融资产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准,确保账务处理的专业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