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撤销登记并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
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千至一万元罚款。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经营的,责令停止并罚款五千至五万元。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者罚款两千至两万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其他合伙人或善意第三人损失。
合伙人或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或利益的,须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擅自处理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