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81条规定,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将按发行状态处以不同层级的证券违法罚款标准。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至2000万元罚款,已发行的按非法募资额10%-1倍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处罚涉及100万至1000万元罚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违法行为的,需没收违法所得或最低2000万元罚款。
第182条明确保荐人执业违规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1-10倍罚款,无业务收入则罚100万至1000万元。情节严重者可暂停或撤销保健业务许可,相关责任人员面临50万至500万元罚款。第183条规定证券承销违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则罚100万至1000万元,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03条针对欺诈获取业务许可的行为,明确撤销相关许可并处以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责任人员处罚20万至200万元。第214条要求证券机构严格履行证券文件管理义务,未保存文件或存在篡改行为的,处以10万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任人员同步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