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9条规定了未经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违规开展公开募集业务的处罚措施。根据基金公司设立审批规定,此类行为将被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将被追缴,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若无违法所得或金额不足100万元,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警告及3万至30万元罚款。若擅自变更股权股东等重大事项,按照股权变更监管措施,除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范围调整为5万至50万元,责任人员罚款为3万至10万元。
第121条针对基金从业人员违规行为作出规范。违反执业要求的基金从业人员及托管部门人员,需按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规范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金额不足100万元时,罚款为10万至100万元。情节严重者将触发从业资格撤销情形。
第132条明确了未履行持有人大会召集义务的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未按规定召集会议的,可被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员将面临警告或暂停、撤销从业资格的处罚。上述条款通过罚款金额分级标准与严格监管措施,强化了对市场行为的合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