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刘先生与年长16岁的万女士以同居关系共同生活31年,期间未办理婚姻登记。两人共同购置两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及两辆汽车,但财产均登记于万女士名下。万女士去世后,其子唐某将车辆出售、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驱逐刘先生。律师指出,双方可能涉嫌重婚罪法律后果,但因万女士去世无法追究刑责,刘先生或面临自诉案件风险。
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律师强调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需依据双方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贡献综合判定。刘先生需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工资转入万女士账户用于购房购车,主张同居财产分割原则下的共有权。但因缺乏书面法律协议,举证难度较大,法院可能考虑双方经济能力差异及家务贡献进行分配。
案件涉及的非婚伴侣继承权争议中,刘先生无法直接主张继承权。律师建议通过诉讼确认财产权属,追究唐某无权处分财产责任,必要时可报案处理侵占行为。最后提醒公众,同居期间应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效力文件,明确财产归属,并避免涉及重婚罪等违法行为,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