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山东泰安发生一起恶性入室抢婴案,四名嫌疑人合谋入室抢走八个月大男婴,后以28600元转卖他人。2024年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被指控拐卖儿童罪,但被害方认为应追加抢劫罪。法律争议焦点在于犯罪目的:嫌疑人入室使用暴力仅针对抢婴而非财物,故未被认定抢劫罪。律师指出,拐卖儿童罪若伴随入室、暴力等情节,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但本案因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未另定故意伤害罪。
民事赔偿部分,被害方主张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600余万元赔偿,但律师分析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通常不被支持,且直接经济损失需凭票据主张,类似案件赔偿额多在十几万元。案件另一争议点在于买方责任,收买被拐儿童罪最高刑期为三年,但因买方未阻碍解救且可能获谅解,实际量刑或减轻甚至免于起诉。
庭审中,部分被告人翻供或陈述矛盾,认罪态度影响量刑幅度。案件暴露拐卖犯罪中买方追责力度不足的问题,社会呼吁加强打击买方市场。法律专家强调,此类犯罪对家庭及社会危害深远,需公众积极检举并推动立法完善。
Liu1997:抢孩子也是为了财,怎么不是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