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于2010年与某公墓单位签订墓地认购合同,为其父购买墓穴。2025年其父去世后,发现该墓穴在2013年已因一墓二卖问题被他人占用。由于公墓无同等规格墓穴可替换,石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35万元,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另行购置墓穴费用等。
北京市高鹏南京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指出,此案属于根本性违约认定,因墓穴具有人身属性和情感寄托的特殊性,合同已无法履行。法院最终判决公墓方赔偿28万元,涵盖实际损失及部分精神抚慰金。虽未支持全额索赔,但被告次日履行了赔偿义务。
律师强调,此类纠纷可援引《上海市病房管理条例》,对违规出售墓穴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案例体现了通过法律维权法宝策略应对权益侵害的重要性,尤其在涉及公序良俗的特殊商品争议中,需兼顾合同违约与侵权的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