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游戏传媒公司将离职员工制作成AI数字人继续从事简易工作,该事件经报道后引发广泛热议,本期《高爽说法》邀请左广宏律师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针对该事件中经离职员工同意制作AI数字人的情形,律师明确,员工可依法授权公司使用个人信息制作AI数字人,授权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若在职人员对AI数字人作出“有点笨”这类贬低性评价,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被侵权人可主张侵权责任,其中实际损失较易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结合损害程度裁量,通常不超过五万元。AI数字人的著作权归属公司,产生的责任也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导致离职员工社会评价降低,员工可要求公司承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同时,即使获得员工同意,公司也需合法、在授权范围内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使用,超范围使用的,可能会被网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未经离职员工同意制作AI数字人的情形,该行为直接侵犯个人信息权,同时可能侵害肖像权、隐私权等多项人格权,也会面临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满足入罪门槛的,还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离职员工的相关权利,离职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删除自身个人隐私信息,但无权要求删除属于单位的工作成果;若员工此前授权公司制作AI数字人,后续有权撤回授权,公司应当及时删除相关训练数据及AI模型。
最后,律师提示,员工应当注重保护自身个人信息、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企业应当尊重员工人格权,避免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