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其法律属性明确体现在社会保险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协议以实现医保基金管理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明确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行政协议的目的要素、内容要素及程序要素。
医保经办机构在行政协议中享有法定优异权,包括监督指导、协议变更解除权及直接强制执行权。优异权行使需基于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例如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终止协议的情形,体现了行政权与契约义务的平衡。
协议处理的主要方式包括暂停拨付费用、追回医保基金、支付违约金及终止协议等,其中后五项直接影响定点机构权益。处理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要求,如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陈述申辩权及书面送达决定等。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法院撤销处理决定,轻微违法但无实质影响的可确认违法不撤销。
当前协议处理程序尚需完善,建议国家医保部门统一规定处理流程,强化重大决策前的听证程序,并参照行政处罚法引入集体讨论机制。通过规范程序,既保障经办机构依法履职,也维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