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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艺人申请减少违约金有哪些抗辩理由?

所属专辑: 电影合同漫谈
最近更新: 2025-03-12时长: 03:29
电影合同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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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违约金减少申请条件

# 艺人违约金抗辩理由

# 经纪公司违约关联性

# 合同履行投入成本

# 实际损失计算依据

# 违约金公平调整原则

# 过错责任划分标准

# 合同解除预期利益

# 签约金未支付后果

# 投入收益比例评估

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可基于实际损失请求减少。案件中法院将200万元违约金降至15万元,主要考量了经纪公司未支付签约金的事实,这成为艺人主张违约金减少的关键抗辩理由,体现了签约金未支付后果对责任划分的影响。
裁判重点关注经纪公司违约关联性及其合同履行投入成本。经纪公司除支付签约金和提供基础客服外,未能举证其他实质性投入,实际损失计算依据不足。同时,艺人两年直播收入18万元与经纪公司获利4万元的投入收益比例评估,进一步印证了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成为违约金公平调整原则的实践应用。
判决中融合了合同履行情况、过错责任划分标准等多维度要素。经纪公司自身违约行为与艺人违约存在因果关系,需按过错程度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合同解除预期利益的评估需结合合作期间收益与成本投入的均衡性,强调投入与回报应保持合理比例。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艺人违约金抗辩理由的合法性基础,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裁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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