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当事人若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权利。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解除权,将导致权利消灭,即使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也无法获得支持。
在案例分析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影视作品授权协议明确约定,若影片未在签约后六个月内公映,甲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由于乙未按期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解除事由自2022年10月25日产生,但甲直至2024年5月才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已超出民法典规定的一年行使期限,因此其约定解除权已消灭。
民法典第564条确立了双重期限规则:约定期限优先适用,无约定则适用自解除事由知晓日起一年的法定期限。重大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影响是认定解除事由成立的关键,轻微违约通常不构成解除条件。
解除权的消灭不仅包括超过行使期限,也包括权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情形。当事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内发送解除通知或提起诉讼,将永久丧失解除权。本案中,甲既未及时行使权利,也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行动,最终导致其诉讼解除合同的请求被驳回。
诉讼解除合同需要同时满足约定解除条款的有效性、解除事由的充分性以及权利行使的及时性。合同目的实现标准与违约行为严重程度的关联性,是判断解除权能否成立的重要依据,而期限规定则是保障交易稳定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