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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7条 旅客携带行李
节目
第817条 旅客携带行李
所属专辑:
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主播:
吃肉的和吃素的
最近更新:
2024-06-29
时长: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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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品类要求
# 旅客携带行李
# 教育
# 航空旅客运输
第817条规定了旅客携带行李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违反品类要求的行李需要办理托运手续。在航空旅客运输中,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数量和重量有所不同。乘运人应承担对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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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3条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822条 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
第821条 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
第820条 承运人应按约定运输
第819条 告知义务和协助配合义务
第818条 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
第817条 旅客携带行李
第816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变更乘运手续
第815条 旅客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
第814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813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812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811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810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19章 运输合同 第809条 定义
第808条 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807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806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805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
第804条 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
第803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802条 质量保证责任
第801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800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第799条 竣工验收
第798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797条 发包人检查权
第796条 建设工程监理
第795条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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