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未成年工年龄界定为16至18周岁,禁止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保障其身体发育。童工使用法律限制明确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包含不同生理阶段的特殊条款。经期禁忌劳动范围涵盖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保护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且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产假最低天数规定为98天,哺乳期禁止夜班条款明确婴儿未满一周岁时不得安排女职工加班或夜班。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分为四级,未成年工及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仅允许从事一级或二级强度劳动。法律通过细化禁忌劳动范围、健康检查要求及工作时长限制,确保特殊群体劳动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