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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5精研专讲班-第5章(3)行政处罚法

主播: 小奕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3-25时长: 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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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行政处罚法实施主体权限

#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地管辖

#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时限

#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

# 重大案件法治审核要求

# 当场收缴罚款适用条件

# 同一行为罚款限制原则

#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实施主体与管辖规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主体需为国家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仅能由公安机关执行。管辖原则明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一般管辖标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对管辖争议需协商或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
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与例外情形
“一次不再罚”原则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但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定例外情形除外。不满14周岁、精神失控等情形不予处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立功等可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适用不予处罚规则。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点
需听证的情形包括大额罚款(个人≥200元、单位≥3000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等。当事人需在被告知后5日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需提前7日通知时间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听证不公开。
执行程序与法治审核要求
罚款需在15日内缴纳,逾期按日加收3%滞纳金(总额不超本金)。当场收缴仅限100元以下或交通不便地区。重大公共利益、听证案件、复杂案件需经法治审核,审核不通过不得处罚。涉及停业、吊销许可等重大决定需集体讨论,确保程序合法性。
特殊情形与实务关联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涉金融安全延至五年)。执行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复议期间可暂缓,其他处罚不停止执行。没收财物需上缴国库,禁止截留或与考核挂钩,体现执法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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