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条件,需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分类标准和招标规模限额规定。其中,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国有资金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施工400万、采购200万、服务100万为规模门槛。若项目仅满足范围或规模其中一项,则无需强制招标。
对于自愿招标适用法律,虽法律未明确区分强制与自愿招标,但自愿招标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形式。例如,自愿招标的投标文件准备时间可不受20天限制,文件发售期也可缩短至3天,但需注意法律对招标流程规范要求的基本框架。
特殊情形下,符合不招标批准情形的项目可豁免招标,如使用不可替代专利技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等。而对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若存在技术复杂或环境限制等邀请招标适用条件,可批准转为邀请招标。
招标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编制规范,包括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澄清修改需提前15日告知等。同时,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不得指定交易平台、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以保障招标自主权和市场竞争公平性。
典型违规案例包括投标保证金超限(如100万)、文件发售期不足(3天)、澄清修改时限不足(5天)等。这些案例体现了对投标保证金限额规定和流程规范的严格约束,需通过推迟截止时间等方式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