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的类型与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城市和镇规划区,由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需符合控制性详规和规划条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针对乡、村规划区的公共设施建设,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级部门审批。规划验收阶段需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未经核验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与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需满足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条件等六项要求。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承诺后发证。例外情形包括政府重大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文物部门审批)及军事工程。临时建筑、农民自建房等四类工程免办施工许可,但需符合规划条件。
规划变更与权益保护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规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调整的需听证并补偿利害关系人。规划变更若导致公众信赖利益受损(如景观遮挡),行政机关需依法补偿。临时建筑审批需避免影响控制性详规、近期建设规划及交通安全,到期前须自行拆除。
施工许可证的时效与后续管理
施工许可证需在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逾期作废。停工需1个月内报告,停工满1年复工前需重新核验。开工报告批准的工程6个月内未开工则审批失效,停工复工均需报备。施工许可证内容变更(如工程规模、建设单位)需重新申领,确保与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