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通知,自9月1日起新增三类个人养老金领取新增情形。除原有领取条件外,新增情形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参保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医保相关医药费用负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前两年内累计领取长期失业保险金达12个月;以及当前正在享受城乡低保金领取资格的参保人。
本次政策同步拓宽多样化养老金申请渠道,在原有银行渠道基础上,新增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线上入口,以及参保人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线下渠道。通知强调,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仍维持个人自愿缴费原则,每年年度缴费上限标准为12000元,并明确适用养老金税收优惠细则。
针对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通知明确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情形下仍可根据经济状况选择适用养老金账户续缴政策,通过续缴增加养老资金积累,信息平台将自动调整账户状态。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与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