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审结一起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已达退休年龄的操作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致残,被认定为工伤后,其所在公司以超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为由,提出工伤拒赔,引发争议。我国目前有超千万规模的超龄劳动者群体,多集中在基层服务行业,依靠劳动维持生计。
过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多被认定为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伤保障,超龄劳动者维权存在程序复杂、周期漫长的问题,同时还面临无书面协议、拖欠报酬、自身维权意识不足等多重困境,普遍陷入权益受损难以维权的困境。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劳动,既包含个人健康条件、实现价值的自主选择,也存在养老保障不足等现实压力。当前我国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发展银发经济需要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补足短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部超龄权益专门规章,明确将符合身份的超龄劳动者纳入权益保障范围,明确超龄劳动者可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首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与保护依据。
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需要多方合力推进:用人单位需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主动为超龄劳动者参保;政府部门需完善配套制度与操作细则,畅通维权渠道;超龄劳动者自身也要主动留存证据,依法主张权益。超龄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