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饲养引发的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80岁老人王某途经邻居侯某家围墙时,侯某饲养的金毛犬(重达60余斤)突然冲出,将王某扑倒致其头部着地。侯某虽扶起老人,但未告知其家属金毛犬伤人事件的真实原因,导致家属误以为老人晕倒,延误救治时机。王某因颅内损伤致死案例确诊后,家属通过监控发现真相并报警。
案件调解阶段,王某家属提出约10万元赔偿,但侯某拒绝接受。经公安及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侯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未履行管理义务案例中关键事实成立,包括未拴狗绳、未关院门等行为,违反了宠物管理义务规定。
依据民法典宠物责任条款,法院判决侯某夫妇需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某家属40余万元。此案明确宠物饲养者需严格遵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背后的法律标准,强化了饲养人责任意识,为类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