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3条,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那么他们应当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个股东控制着两个以上的公司并且通过这些公司进行钱款规定行为,那么每个公司都应当对其他任意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该股东与该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则该股东应当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