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二审中,因辩护律师对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质疑,法院多次要求检察院通过补充侦查提供新证据,导致三次庭审。辩护方主张,若二审出现不利新证据,应发回重审以保障当事人质证权,但法院未予回应,法官称“发回后案件仍由本院处理”,引发对两审终审制度缺陷的质疑。
湖南高院此前通过书面文件直接指导一审判决的案例,暴露了内审制度程序问题。职务犯罪案件中,下级法院常通过内部请示由上级法院预先定调,导致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律师辩护权受限。因决策过程不透明,律师无法知悉实际决策者是否阅卷或听取意见,使得两审终审制异化为一审终审异化风险。
此类现象削弱了司法程序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多数国家采用三审终审制,而我国若因内审制度和补充侦查争议架空两审终审,将进一步加剧司法公正的隐忧,亟需通过程序规范纠正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