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受贿案二审中,一审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十五年或無期徒刑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死缓。当事人家属反映,这一从重量刑可能源于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多数指控进行无罪辩解。司法实践中存在因被告人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而引发报复性判决的现象,引发对法治精神的质疑。
从法律依据分析,我国现行制度仅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作为量刑考量,但未授权法院因无罪辩解实施从重处罚。量刑应基于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而非庭审表现。若法院因辩护观点加重刑罚,将违背实体法量刑规则,形成对辩护权行使保障的隐性压制。
程序法强调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要求充分尊重辩护权行使保障。若实体法允许因辩护意见加重处罚,将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冲突,实质上剥夺当事人通过无罪辩解法律后果争取权益的机会。法院中立性原则要求遵循不告不理,在刑事案件中不应主动超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约束效力加重刑罚。
法院权威性依赖于其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定位,应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严格审查起诉指控等途径体现司法公正,而非通过报复性判决司法弊端强化量刑力度。若法院在量刑建议约束效力外加刑,可能动摇公众对司法中立性的信任,损害法治精神核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