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骑电动车与面包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之后半年刘某先后5次入院治疗,治疗关键期家属不顾医生风险告知,坚持要求出院,刘某出院次日不幸离世。家属出于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未进行尸检就将遗体火化,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案件争议焦点为无尸检报告时,能否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说明,虽然缺少尸检报告无法通过法医鉴定明确死因,但民事诉讼可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结合就诊记录、病例内容、伤情变化,咨询医师或法医意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最终认定交通事故属于刘某死亡的诱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家属坚持提前出院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既导致死因判断产生争议,也扩大了相关损失,法院会结合事故本身责任、各方因素对死亡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会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一般减轻比例较小。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家属包括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未尸检为由直接拒赔。
本案提示,交通事故伤者经治疗后死亡,若死者存在基础疾病,存在多因一果可能的,最好进行尸检固定证据,避免给后续举证认定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