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讨论焦点在于对混合所有制的正确界定,强调了真正意义上的强混(国有、集体、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与可能被误解的弱混(国企与国企之间的股权合作)。国发54号文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定义和原则,指出同种所有制形式的合作不属于混改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