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制”为核心,形成“古代婚姻双轨制”。商周时期“妾”作为女奴身份出现,至周朝明确层级划分,成为男权社会下性别歧视的象征。历代通过礼法强化“妾家庭地位争议”,如唐律规定妾的财产权与生命权低于正妻,明清虽有条件承认纳妾合法性,但法律仍体现严格等级差异。
1912年中华民国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在“民国纳妾法律演变”中首次明确妾的合法地位,引发社会争议。大理院解释将妾定义为“家族成员”,赋予类似妻子的权利义务,但实际强化了传统陋习。这种倒退与儒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交织,导致纳妾现象在军阀和权贵阶层延续,如康有为妻妾矛盾事件折射知识分子群体的双重标准。
1930年《亲属法》提出废止纳妾制度,但缺乏惩罚条款,未能遏制“民国女性平权运动”的诉求。1950年新中国颁布《婚姻法》,通过“新中国禁纳妾法规”彻底废除纳妾,规定重婚违法并赋予女性离婚主动权。典型案例如湖北地主李成才行凶案,司法实践加速“庶出财产分割规则”等封建残余的消亡。
关于婚姻制度的讨论,部分经济学观点认为“一夫一妻经济效应”实际限制财富集中,但该分析忽略女性在“男权主导婚姻制度”中的弱势地位。历史案例表明,纳妾制度本质是权力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而现代法律更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推动性别平等的社会基础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