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2条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信托。法院撤销信托认定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获得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申请权,否则将失去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