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能仅因为其采用了这种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然而,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以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情况下,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还有其他情形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适用于使用电子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