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3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前需提前90天通知各方,并在60天前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未能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事项达成协议,则应申请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机构来承接其业务。被吊销许可证书的处理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