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讨论了共同犯罪中的自首问题,强调了自首的分类标准(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并区分了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非首要分子)、从犯和教唆犯的自首要求。重点在于自首的逻辑,即先交代自己再交代共犯,尤其是主犯的自首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详细罪行信息。虽然去年有论述题考过,但建议考生关注逻辑而非死记硬背,从性价比角度看,数罪自首特别是数罪一般自首部分相对较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