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时期的家庭与婚姻制度呈现阶段性演变。夏朝作为奴隶社会开端,父权制特征已确立,政权与血缘传承紧密结合。商代初期一夫一妻制成为主流,但后期逐渐演变为以妻妾等级制度为补充的多妾制,奴隶主贵族通过妻妾数量彰显地位。
周代礼制婚姻规定进一步系统化,周礼将婚姻视为“礼之本”,形成以宗法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周代宗法制度下,家长制家庭结构中,家长拥有绝对权威,子女婚姻需由尊长主婚,婚姻解除权亦由家长掌控。女性受三从四德约束,但周代尚未形成从一而终观念,离婚再嫁较为常见。
婚姻制度与周代同性不婚原则紧密相关,规定同姓百世不可通婚,甚至涉及妾室身份核查。成婚年龄依礼制设定,男性三十岁、女性二十岁为基准,但实际初婚年龄普遍低于礼制。商周妻妾制度中,诸侯可娶九女,士大夫一妻二妾,而庶民保持严格一夫一妻制。
特殊婚姻形式如“争”与“抱”存在于春秋时期,体现家长制家庭下亲属间婚配的灵活性。妇女虽受礼教束缚,但周代对贞洁要求较宽松,允许改嫁或主动离婚,反映出早期婚姻制度的动态性与阶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