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知识产权相关争议展开讨论,提出知识产权核心是产权,结合科斯理论阐释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产权本身就是分配伤害的权利,权利具备相互性,产权只是降低社会摩擦的工具,若滥用会成为敲竹杠的工具。
对比分析商标保护的国内外差异,欧美日司法实践中,商标仅保护完整组合标识,公共纹样不允许品牌垄断,不同品类不会认定混淆;而国内对驰名商标给予跨品类扩张保护,单一图案若与品牌深度绑定,跨行业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侵权,实践中存在过度扩张的情况。
结合现实案例说明产权滥用的表现:部分主体抢先将公共领域纹样登记著作权批量起诉商户,还有主体利用对方上市节点起诉以谋取高额和解金,后一案例当事人已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产权被绝对化赋予一方后,会让持有方获得博弈优势,而被诉方往往因承担不起诉讼、经营损失等成本选择和解,使得知识产权异化为寻租工具。
提出对裁判环节的提醒,依据科斯理论,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初始配置直接影响效率,裁判者不应机械套用法条,过度迎合保护导向,应当兼顾经济理性与社会成本,做出符合实质公平的裁判,法律从业者应做务实的社会工程师而非机械的法条执行者,全文不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仅提醒警惕知识产权被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