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袁先生的妻子朱女士骑电动车被后方车辆撞倒,肇事者老父酒驾逃逸。袁先生为阻止逃逸,伸手拦停老父电动车,导致其车辆失衡摔伤骨折。交警认定老父因酒驾及肇事逃逸负事故全责,需赔偿朱女士的交通事故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老父反诉袁先生侵权,索赔4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袁先生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条款: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阻止逃逸,未超出合理限度,且事后及时报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老父诉求,但袁先生自愿补偿2万元。
案件焦点围绕肇事逃逸责任认定、自助行为合法性展开。律师指出,自助行为需满足紧迫性、必要性和公力救济衔接三要件。老父因酒驾、逃逸及诬告陷害行为,其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强调“正义不向不法让步”,明确交通事故法律维权途径应合法合理。
该案引发社会对非机动车酒驾处罚规定及诬告陷害罪法律后果的关注。判决结果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误区,强化民法典自助行为条款的实践意义,为类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