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于2016年江某向许某借款13万元未偿还。许某于2018年提起民事诉讼,江某为逃避债务,伙同李某伪造还款收据,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规避责任。法院一、二审均判决江某败诉,要求其偿还借款。
败诉后,江某转向刑事诬告,捏造许某虚假诉讼的罪名,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李某伪造的收据作为伪证。李某在公安机关作伪证,导致许某被刑事拘留29天。2023年案件撤销后,江某、李某因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指出,江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但因发生在民事诉讼阶段,主要面临司法处罚;其后续诬告行为则构成诬告陷害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李某作为共犯,因伪证罪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其累犯前科影响量刑加重。
案件还涉及国家赔偿申请流程,许某可向办案机关主张被错误拘留的赔偿,同时可向江某、李某追究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司法处罚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可对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凸显法律对虚假诉讼的严格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