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服刑人员谢某钟在安徽省阜阳监狱突然死亡,家属查看遗体发现伤痕,怀疑谢某钟在监狱中遭到虐待致死。最初谢某钟被认定为正常死亡,经家属历时9年持续申诉控告,当地检察院发现新证据,认定谢某钟为非正常死亡,启动对涉案监区教导员徐某华的公诉程序,一审徐某华因虐待被监管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徐某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书,案件被阜阳市中院发回重审。
就案件定性来看,徐某华作为监狱狱警,对不存在自伤自残、攻击行为的谢某钟实施长达五天的捆绑约束,符合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客体要求,违规实施虐待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满足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无法重新尸检,本案对于捆绑约束行为与谢某钟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为不排除因果关系,该结论符合法理要求,可以据此追究徐某华的刑事责任。若后续补充新证据证明徐某华存在伤害或致死的主观故意,案件定性可能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受徐某华指使实施捆绑行为的值班服刑人员,可能构成共犯,量刑通常轻于徐某华。
就责任与赔偿而言,本案存在两种赔偿路径:若定性为虐待被监管人罪,案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可主张死亡赔偿与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更高;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由徐某华个人赔偿,但刑事附带民事仅支持直接损失赔偿。家属还可对前期鉴定及办案过程相关人员追责,一般涉事监管领导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涉事人员则可能被处以开除等更重处分。目前案件待重审审理,二审走向需根据新证据情况判断,若无新证据一般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