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与刘先生朱女士夫妇相识三十余年,孙某2017年出狱后获二人接济,因缺钱挥霍,孙某谎称可拿到低价拆迁安置房,先后以预付房款、借款抵房款等名义骗取二人70余万元,房屋迟迟未交付后,孙某将他人空置拆迁房屋谎称为自己所有,指使开锁师傅换锁,带刘先生夫妇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10万,已骗取的70万抵作房款,剩余40万为尾款。后房屋真实产权人发现异常报警,孙某被抓获。
案件讨论环节,嘉宾陈智廷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读。关于行为定性,孙某前后两个阶段的行为均属于诈骗,是诈骗行为的延续,不构成对真实房主的盗窃罪,其谎称房主换锁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因属于诈骗的手段行为,被诈骗罪吸收,不单独定罪。关于诈骗罪涉案金额认定,盗窃罪可将未窃得的数额认定为未遂金额,但诈骗罪仅以实际骗得的金额计算涉案数额,本案实际骗得金额为70余万元,未收取的40万尾款不计入涉案金额。
关于量刑,诈骗罪分为三档量刑,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上海地区50万以上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孙某此前曾犯诈骗罪,因出狱超过五年不构成累犯,但有同类诈骗前科会被法官酌情考量,最终孙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需承担退赃退赔责任,若无法退赔,该债务将终身挂账,孙某有财产后随时执行,此外孙某还需赔偿真实房主的财产损失。
针对其他主体责任,开锁师傅属于特种行业,需核实委托人的房屋权利并做好登记备案,若未按规定核实身份,存在过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需对房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刘先生夫妇因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人未实际入住房屋,无需对真实房主承担法律责任,若实际入住也需配合腾退房屋,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后律师作出提醒,进行房屋等大额财产交易时,要核实房屋权属凭证,完善法律手续,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