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

细思极恐!住了30年的家,竟然成了别人的房产?

所属专辑: 高爽说法
最近更新: 17小时前时长: 14:12
高爽说法
扫码下载蜻蜓app
听书/听小说/听故事
4.5亿用户的选择
节目简介

# 私自变更为他人名下

# 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 身份符合可构成贪污罪

# 非国人员可能涉该罪

# 参照判例大概率确认

# 需最高检核准追诉

# 离世后及时变更手续

# 产权人应缴纳物业费

上海丁先生一家在住了30年的公房落户时发现,该套公房产权早在26年前就被私自变更为他人名下,登记在原小区物业公司股东岳女士名下,岳女士购得房屋后从未现身主张权利;同小区还存在另一起相同情况的案件,孤老王先生直到法院查封房屋才知晓产权变更事实。
针对该事件中岳女士夫妇的行为,蒋德军律师分析,其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结合身份判定:若为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可构成贪污罪;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还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目前案件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刑事追诉时效,若要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获得核准的难度较大,且岳女士夫妇身在国外,追责存在现实障碍。对于当年违规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可能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受到政务处分,该事件的调查可由监察委启动。
丁先生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当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前同小区王先生的相同案件已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律师认为,该案大概率可参照判例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房屋将恢复登记至原产权人名下,丁先生是否可变更为公房承租人、购买产权需符合上海当地政策;岳女士缴纳的购房款若涉及刑事犯罪则作为赃款处理,不涉及刑事的则返还岳女士;产权登记在岳女士名下期间,物业公司可向其主张物业费,若违规收取丁先生租金则需退还;岳女士无权向丁先生主张多年房屋租金,目前现有规定未对涉事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方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最后律师提醒,公房承租人离世后,家属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避免被他人钻空子侵占权益。

评论1条评论
请完善

请完善:lUnKphZDYzAc" la

6小时前

该专辑其他节目

回到顶部
/
收听历史
清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