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退票难问题的门票纠纷诉讼案件。消费者吉先生通过某平台购买音乐节门票后,因未收到实体票且未获有效告知,要求退款遭拒。平台以“售出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纠纷为由拒绝退款,但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最终判决平台退还票款及利息。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演出票虽与实物商品形式不同,但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也明确要求演出单位建立合理的退票机制规定,保障消费者退票权利。针对不同演出场景,可采取阶梯式退票方式,平衡消费者权益与演出方利益,避免一刀切的不合理规则。
此案例为处理门票纠纷诉讼提供了参考依据,凸显了规范票务平台格式条款、完善退票机制的重要性,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