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或海关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仅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准。委托执法的案件,由委托机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作为被告。共同行政行为的案件需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原告仅在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补充收集证据,但原告可自愿提交证据。
行政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涉密或隐私案件除外。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但符合法定条件可裁定中止执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但涉及省级行政行为或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
政府信息公开、小额罚款等简单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可选择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招标投诉、工伤认定等典型案件需根据行政机关决定内容确定原被告资格,体现“行政机关恒为被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