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认定需结合开工令、实际进场时间或权威文件综合判定。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工条件,以条件具备日为开工日。竣工日认定规则分为三种情况:验收合格日为提交验收报告日,整改后验收合格日为实际通过日,擅自使用工程则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工期顺延条件规定包含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及合理签证申请未获批准等情况,需结合关键线路影响判定。
质量责任划分原则
质量纠纷中,承包人需对施工质量缺陷承担返修或赔偿责任。发包人过错责任包括设计缺陷、材料不达标及指定分包问题,但双方责任按实际过错比例分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除地基与主体结构问题外,发包人不得以质量缺陷主张权利,举证责任转移至使用方。
工程款结算争议与垫资处理
结算纠纷中,招标文件效力高于合同约定,黑白合同以中标合同为准,多份无效合同参照实际履行或最新签订版本。工程量争议以签证文件或其他证据确认。工程垫资需明确约定,无利息约定则按欠款处理;欠款利息按约定或贷款利率计算,未约定付款时间时以交工、结算或起诉日为起算点。不可抗力事件符合条件时可顺延工期,但需评估对关键线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