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物权中最完整的权利,但受公共利益限制,如政府可依法征收或征用。用益物权涉及对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类型;担保物权则包含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用于债务担保。
担保物权中,抵押与质押的关键区别在于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抵押物由债务人保留(如塔吊抵押给银行),质押物则转移至债权人(如银行拆走塔吊)。留置权是法定权利,无需约定,如修理厂因拖欠费用扣留汽车吊。动产质押需双方协商,如用Omega表担保修理费,体现“欠A扣A为留置,欠A扣B为质押”的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登记设立,可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通过出让(有偿有期)或划拨(无偿无期)取得。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到期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设立,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允许依法转让或互换。居住权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需登记且专属于权利人,不得转让或继承。地役权通过合同设立(如停车权),无需强制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准保护区概念在环境保护中类似保护区但非正式,强调对水源等资源的保护。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设立、流转及限制均体现物权制度对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如房地一体原则确保房地不可分离,避免权属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