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首选采购方式,因其市场竞争充分、透明度高,可确保采购性价比最优。但当项目技术复杂、潜在供应商有限或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高时,可转为邀请招标,缩短采购周期。
对于紧急采购需求(如抢险救灾)或技术复杂项目无法明确规格的情况,需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其中,竞争性谈判以最低报价为成交原则,而竞争性磋商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询价采购适用于规格统一、价格稳定的现货采购,但需防范供应商串通风险。
单一来源采购是对采购人最不利的方式,仅适用于唯一供应商、紧急不可替代或需保持服务一致性的情况,且添购资金不得超过原合同10%。框架协议采购通过两阶段流程(建群与二次竞价)解决重复小额采购需求,货物类协议有效期一年,服务类两年,并需设定最高限制单价。
创新合作采购是新增方式,针对市场无现货的研发项目,允许与供应商合作开发,承担研发风险。其适用场景包括技术突破需求或创新解决方案开发,强调风险共担与成果转化。
封闭式框架协议强调竞争性准入,通过价格或质量排序筛选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则按固定标准开放加入,适用于标准化服务采购。两种模式均需遵循特定规则,确保采购效率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