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别适用于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与乡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前者由县级以上规划局核发,后者需经乡镇政府上报审批。规划修改需严格遵循控制性详规审核标准,若涉及重大调整,规划部门须组织规划修改听证会流程,并对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依法补偿。规划验收环节要求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未经核实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许可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需向住建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其核心条件包括用地批准、规划许可证获取、施工企业确定及资金安排。社会投资的低风险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通过承诺代替材料预审。文物建筑修复由文物局审批,军事工程按国务院特殊规定执行。临时建筑审批条件包含不影响交通、市容及近期建设规划,且需在期满前拆除。
许可证后续管理
施工许可证需在三个月内开工,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累计有效期不超过九个月。停工需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满一年须重新核验条件。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重大工程(如地铁)需在六个月内开工,无延期机制。规划验收与施工许可均强调行政程序与实体条件的衔接,体现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