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昌戚某某强奸案引发热议,法院判决认为,女方基于确认恋爱关系的动机同意性行为,但男方事后拒绝确认关系,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从而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定罪。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将“无效同意”直接等同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相关法律界对判决依据存在分歧,认为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无效同意”的刑事认定标准。
案件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录音及视频,显示女方在性行为中存在主动挑逗行为,但法院强调“无效同意”的核心在于男方事后违背承诺,导致女方动机落空。该判决被认为可能影响类似骗婚骗色案件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涉及以虚假恋爱或婚姻承诺获取性同意的行为。
当前社会对婚前性行为接受度提高,但法律对“欺诈性同意”的界定仍不清晰。有观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其他手段”的定义,例如将骗婚骗色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同时强化民事赔偿对欺诈侵权的救济功能,尤其在涉及高额彩礼的地区,需平衡刑事定罪与民事赔偿的适用边界。
法律界呼吁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地区法院自行扩大解释,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未来需通过权威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确“无效同意”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欺诈,以应对骗婚骗色等新型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