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对官僚组织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权威类型和合法性基础的理论框架。他认为任何权利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并提出了传统权威、卡里斯玛权威和法理权威三种理想类型。这些理论对于分析中国官僚体制具有启发意义,但需要澄清其与中国实际情况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