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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一)

主播: 绾玉儿
最近更新: 14小时前时长: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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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清朝军机处设立时间

# 清朝内阁政治职能

# 清代六部官员构成

# 清代理藩院管辖范围

# 清朝都察院监察体系

# 总理衙门外交职能

# 清末外务部机构改革

# 新政督办政务处职能

# 清末责任内阁设立背景

# 清代督抚行政层级

# 清代司道行政职能

# 清代府县基层管理

# 东三省官制特殊设置

# 蒙古新疆边疆管理

# 清末新政官制调整

清朝中央制度延续前代框架,核心机构包括内阁军机处军机处(清朝军机处设立时间)由雍正设立后长期掌理军政要务,逐渐取代内阁(清朝内阁政治职能)的实权地位。六部(清代六部官员构成)采取满汉分权制,尚书与侍郎分设满汉官员,吏、户、兵、刑四部增设管部大臣以分散权力。理藩院(清代理藩院管辖范围)专管蒙古事务,机构设置仿六部;都察院(清朝都察院监察体系)左右都御史分设满汉官员,右职由总督巡抚兼任。
地方行政层级复杂,形成督抚、司道、府县五级体系。督抚(清代督抚行政层级)权力集中,易导致地方事务积弊。司道(清代司道行政职能)介于布政使与按察使之间,层级增设加剧行政冗杂。外交方面,总理衙门(总理衙门外交职能)后改为外务部(清末外务部机构改革),成为处理对外事务的核心机构。
清末新政(清末新政官制调整)推动官制改革,设立督办政务处(新政督办政务处职能),合并旧机构为十一部,包括民政、学部、陆军等。1906年预备立宪时成立责任内阁(清末责任内阁设立背景),裁撤军机处与吏部、礼部,增设海军部等新机构。地方层面,东三省、蒙古、新疆等边疆地区实行特殊官制,如奉天设五部将军分治旗汉,新疆在伊犁问题后改设行省,而青海、西藏沿用驻防官管理。
边疆治理中,旗民事务由军事官员兼管,民事案件逐步增设专职审判机构。清末地方调整包括提法司、提学司等职能改革,但省级行政单位因体量过大未能裁撤,仅优化部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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